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侵占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65號
原告 林朝廷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李錦臺 律師被告 林朝枝
許鶯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董志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第二頁第二十行關於「均交給林朝枝」之記載,應更正為「均交給 林義淵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張茹棻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