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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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南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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