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判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判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判字第5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乙○○毀棄損壞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9年度上聲議字第9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狀。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告乙○○涉犯毀棄損壞罪,向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營偵字第2033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而於99年1月29日駁回再議聲請,聲請人固隨即於99年2月6日委請律師具狀表明聲請交付審判,惟該聲請狀內未載明任何理由,致本院無從審酌,爰依前揭規定意旨,命聲請人補正,逾期將裁定駁回其交付審判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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