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己○○以上原告與被告丁○○、乙○○、.興業有限公司、戊○○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佳盟JIAMERNG及圖」商標權(註冊號:00000000)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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