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簡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交簡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之前科紀錄(未構成累犯),猶於飲酒後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八五毫克,無法安全駕車情況下,騎乘重型機車上路,顯然目無法紀,且因酒後注意力及反應能力下降,於行經路口時,不慎與其他自小客車發生碰撞,損及其他人行車用路之安全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三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