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5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3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99年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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