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不動產役權登記聲請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1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友善的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藺善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文明 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役權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主筆)
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