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服務費報酬聲請核定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76號聲請人世界鴻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傳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春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報酬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7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主筆)
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