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12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姿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姿燕於民國92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7月25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4月03日止累計331,277元正未給付,其中191,063元為本金;137,621元為利息;2,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姿燕於民國91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4月03日止累計28,047元正未給付,其中10,610元為本金;13,843元為利息;3,59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姿燕於民國91年03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03月19日起至民國95年03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4月03日止累計27,358元正未給付,其中13,537元為本金;11,615元為利息;2,20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姿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4月03日止累計731,814元正未給付,其中292,504元為消費款;435,71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51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姿燕│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88%│││191063││4月0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姿燕│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610││4月04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陳姿燕│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計│││13537││4月04日││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陳姿燕│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92504││4月04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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