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37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審訴字第3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舜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102年度審訴字第373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348號),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
2年4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毛妍懿書記官林國龍通譯劉坤驛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梁舜清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梁舜清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5年4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23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6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5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1罪)。又於9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7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下稱第2罪)。嗣第2罪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與第1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98年3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8年4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1年11月23日下午5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巷○號之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內注射入體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因另涉詐欺案件,為警於101年11月27日下午1時25分許,依法搜索其上開住處,當場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復經其同意為警於同日下午2時25分許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前段。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林國龍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國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扣案物及數量│備註││號│││├─┼──────────────┼─────────┤│1│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重0.4公克,檢驗前淨重0.059│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公克,檢驗後淨重0.049公克)│定宣告沒收銷燬。│├─┼──────────────┼─────────┤│2│注射針筒3支│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海││││洛因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宣告││3│夾鏈袋1包│沒收。│├─┼──────────────┼─────────┤│4│塑膠鏟管2支│均與本案無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5│玻璃球吸食器1支││├─┼──────────────┤││6│三星牌行動電話1支││├─┼──────────────┤││7│租屋收據憑證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