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再易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85號再審原告 羅文輝 再審被告 洪愛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12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事為限,且應於再審訴狀內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乃必備之程式。否則,再審之訴即非合法,法院毋庸裁定命補正,即得逕行駁回。而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敘明確定判決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而言。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形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最高法院61年度台再字第137號、70年度台再字第35號判例要旨足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並未於訴狀內就再審理由為具體表明,訴狀內所稱各節迄未針對確定判決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各項情事為具體指摘,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委實難稱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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