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79號原告 劉莉薇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奇翰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財產權部分,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另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原告共應繳納34,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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