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2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立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