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沈守義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謝明璁 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 林欣醇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欣宜 、 蕭智中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邱建榮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邱盟凱 、 林玉惠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代理人 王怡潔 、 莊政文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代理人 陳鈺雯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 郭瑞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附件所示更生方案中關於清償成數「42.91%」之記載,應更正為「49.1%」。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