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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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沈守義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謝明璁 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林欣醇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欣宜蕭智中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邱建榮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邱盟凱林玉惠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代理人 王怡潔莊政文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代理人 陳鈺雯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理人 郭瑞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四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附件所示更生方案中關於清償成數「42.91%」之記載,應更正為「49.1%」。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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