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89號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洪培睿
法官陳俊宏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