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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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31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晉祐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夜間攜帶兇器毀越門扇侵入住宅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12月12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案羈押期間,即將於98年3月11日屆滿,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1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