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小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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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小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小字第179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里○鄰○○路○○○號7樓之3,有原告所提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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