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223號原告 楊明誠 公管理人 楊乾瑞
楊金鉞 楊秋喜 楊唯靖 楊正鳴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 律師被告 楊泉春
楊文卿
楊義春 楊東武 楊仕鉦 楊煌生 楊秋鴻 楊添春 楊春塘 楊春富 楊春榮 楊博芃 楊保男
楊春銘
楊福源 上1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 律師被告 楊明禮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楊春斌
鍾享通 訴訟代理人 鍾添清 被告 鍾黃 寶妹
鍾敏君 鍾添聲 鍾敏如 鍾添俊 鍾明華 魏楊麗華 蕭家倫 蕭家杰 蕭妤安
楊美華 徐清雲
徐崧育 徐清全 徐界蘭
徐秀香 徐淑芬 設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徐秀桂 徐淑菁 徐送廷 徐旺廷 徐閏廷 高雅玲 徐瑞嬌 徐朝聰 羅秀蓮 徐景廷 徐子喬 謝徐雪姬 吳金龍 (兼 吳遠巒 繼承人)
吳宗憲 (兼吳遠巒繼承人)
吳美萍 (兼吳遠巒繼承人)
吳泔錚 (兼吳遠巒繼承人)
徐千雲 徐惠雲 徐秀菊 張鑑藩 張鑑壎 張鑑熾 張碧珊
張碧梧 張碧玲 鍾瀚賢 鍾添進 鍾添其 鍾添沐 陳清文 陳政宏 陳姵如 郭美春 鍾添坤
鍾秋華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00樓之00 鍾玉梅 鍾麗娥 鍾享宮 黃建智 黃麗萍 黃麗珍 黃士豪 黃春香 黃春枝 黃懷嫺 黃政慶 林黃阿玉 簡黃阿足 古文南 古雲珠
卓明正 卓宇凡 卓寶珠 卓美畇 鍾賴菊妹 鍾沈笋妹 鍾添煌 鍾添順 鍾梅珠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00○00號 鍾享萬 籍設嘉義○○○○○○○○鹿草辦公
室(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晨陽 (原名: 黃文慶 )
黃宏達 黃維鋒 陳鍾瑞云 黃鍾双 妹
鍾緞妹 陳棟興 陳正興
陳相興 張秀娟
陳營興 陳德興 住○○市○鎮區○○○街00巷00弄0○
0號 陳秋鳳 王陳栗 訴訟代理人 王尚勤 被告 呂陳玉英
劉修富 張祥均 (兼張本源之繼承人)
張舒嵐 (兼張本源之繼承人)
張舒翔 (兼張本源之繼承人)
張 劉月珍 劉月鉗 劉月春 劉月銖 劉月娥 劉美枝 鄒 劉玉春 胡建榮 胡月英 胡月卿 胡月娥 黃國城
黃國棟 黃國揚
黃國泰
曾盛堯 陳 李阿日
陳煥興 陳宥榮
陳立全 楊詠鈞 楊婷惠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
樓之0 楊妤婕 住○○市○鎮區○○路○○○段00號 楊喻雯
住同上 劉邦潭 劉邦仁 劉邦城 劉邦添 劉雪齡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0樓之
0 徐清喜 徐清德 徐清賢 徐惠美 魏楊春 李 楊秀英 徐楊福英 楊春福 楊春郎 楊春禧 楊盆妹 楊季湄 楊明珠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0樓 楊賜春 楊添發 楊智勝 游 楊瑞香 住○○市○○區○○街000巷0巷0弄00
號 郭家富 郭淑貞 郭淑敏 郭惠美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0
號 郭淑婉 劉格傑 劉格偉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0樓 劉璧心 林木森 楊王梅春 住○○市○鎮區○○路○○○段00巷0
0弄0號 楊家康 楊麒榮 楊家寓 陳素惠 楊濟華 楊豐源 林芷葳 黃鍾秀鳳 張紹東 住新竹縣○○鎮○○里0鄰○○○○00
號 張紹華 張秋紅 陳俊柳 鍾添理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
00號 鍾添署 鍾定軒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0樓 林鍾益照 鍾采涵 張永宗 張永烈 張永和 張淑琴 林鴻輝 林鴻洲 曾林阿敏 林玉美 林玉梅 林玉鳳 朱福來 朱福田 朱國賢 林月珠 住○○市○○區○○○路00巷0號0樓
之0 鍾徵穎 住新竹縣○○鄉○○村00鄰○○地00
號 鍾徵冀 鍾璧靖 張琪惠 張俞琇 張鈞惠 張季 張秀銘 張璿昌 張暉昌 林穎俊 林君霞 朱家葦 朱庭儀 住○○市○里區○○路0段○○巷00
號 呂錦櫻 呂文怡 呂金城 蘇楊榮妹 楊武彩 吳武松 廖武治 姜吳勤妹 黃夏妹 楊坤壤 楊坤舟 楊洪英 住○○市○○區○○路0段○○巷0000
號 楊雙英 楊文英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0
號 楊雪英 楊鳳嬌 楊珍嬌 楊培利 楊秀嬌 鄭寶珠 鄭瑞惠 吳烈政 吳玉梅 吳玉金 吳玉紅 吳玉琴 陳義明 陳義建 陳義忠 李陳秀蘭 范 陳秀琴 住○○市○鎮區○○路○○○段000號
00樓 陳薏琄 葉桂菱 葉桂禎 住○○市○鎮區○○路0段000巷00弄0
0號 葉步德 葉步富 葉有福 葉秋香 葉春妹 住○○市○鎮區○○路○○○段0巷00
弄00號 楊金英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號0樓 楊金鳳 楊金快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0
號 梁永基 住新竹縣○○鎮○○里00鄰○○○00
號之0 梁永青 梁永富 住新竹縣○○鎮○○里00鄰○○○000
0號 梁祝瑛 楊翔宇 楊雅惠 林鑫宏 住○○市○鎮區○○路○鎮段000巷00
0號 林政達 林心怡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
號 林靜怡 住○○市○鎮區○○路○鎮段000巷00
0號 蘇威達 蘇威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主張: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如單指其一則分稱系爭243、245、246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詎被告先祖楊 立宗 、 楊清旺 、 鍾元信 、 楊財集 如附圖編號243B、245D、243E1、246H所示之風水祖墳(下合稱系爭墳墓,如單指其一則分稱B墳墓、D墳墓、E1墳墓、H墳墓)無權占用系爭土地,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楊立宗 、楊清旺、鍾元信及楊財集之繼承人即被告將系爭墳墓移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楊泉春、楊文卿、黃國城、黃國棟、黃國揚、黃國泰、魏楊麗華、楊義春、楊詠鈞、楊婷惠、 楊好婕 、楊喻雯、楊東武、楊仕鉦、楊煌生、蕭家倫、蕭家杰、 蕭好安 、楊美華、楊秋鴻、徐清雲、徐崧育、徐清全、徐界蘭、徐秀香、徐淑芬、徐秀桂、徐淑菁、徐清喜、徐清德、徐清賢、徐惠美、劉邦潭、劉邦仁、劉邦城、劉邦添、劉雪齡(下稱楊泉春等37人)應將系爭243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243B部分、面積121.24平方公尺之墳墓移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㈡、被告楊添春、楊春塘、楊春富、楊春榮、 魏楊春李 、楊秀英、楊博芃、楊保男、楊春銘、楊明禮、楊春斌、徐楊福英、楊春福、楊春郎、楊春禧、楊盆妹、楊季湄、楊明珠、楊賜春、楊添發、楊智勝、 游楊瑞香 、郭家富、郭淑貞、郭惠美、郭淑敏、劉格傑、劉格偉、劉璧心、林木森、楊王梅春、楊家康、 楊騏榮 、楊家寓、陳素惠、楊濟華、楊豐源、 林芷蔵 (下稱楊添春等39人)應將系爭245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245D部分、面積292.10平方公尺之墳墓移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㈢、被告徐送廷、徐旺廷、徐閏廷、高雅玲、徐瑞嬌、 徐聰聰 、羅秀蓮、徐景廷、徐子喬、 谢徐雪姬 、吳金龍、吳宗憲、吳美萍、吳泔錚、徐千雲、徐惠雲、徐秀菊、曾盛堯、張鑑藩、張鑑壎、張鑑熾、張碧珊、張碧梧、張碧玲、鍾瀚賢、鍾添進、鍾添其、鍾添沐、陳清文、陳政宏、陳姵如、鍾享通、郭美春、鍾添坤、鍾秋華、鍾玉梅、鍾麗娥、鍾享宮、黃建智、黃麗萍、黃麗珍、黃鍾秀鳳、黃士豪、黃春香、黃春枝、黃懷嫺、黃政慶、林黃阿玉、簡黃阿足、古文南、古雲珠、張紹東、張紹華、張秋紅、卓明正、卓宇凡、卓寶珠、卓美畇、鍾賴菊妹、 鍾添騰 、 鍾添平 、 鍾春香 、 鍾春芳 、 鍾春蓮 、 鍾享宗 、 鍾享糧 、 鍾享永 、 陳枝生 、 陳沐生 、 陳接生 、 陳莉莉 、 呂學發 、 呂學明 、 呂國誌 、 呂貴蓮 、 呂育素 、 張鍾秋香 、 鍾貴蘭 、 林鍾鳳妹 、鍾沈笋妹、鍾添煌、鍾添順、鍾梅珠、 鍾黃寶妹 、鍾添聲、鍾添俊、鍾敏君、鍾明華、鍾敏如、鍾享萬、黃宏達、黃晨陽、黃維鋒、陳鍾瑞云、 黃鍾双妹 、鍾緞妹、陳棟興、陳正興、陳相興、 陳李阿日 、陳煥興、陳宥榮、陳立全、張秀娟、陳營興、陳德興、陳俊柳、陳秋鳳、王陳栗、呂陳玉英、 呂陳清妹 (民國110年12月9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呂錦櫻、呂文怡、呂金城等3人承受呂陳清妹之訴訟)、劉修富、張祥均、張舒嵐、張舒翔、張劉月珍、劉月鉗、劉月春、劉月銖、劉月娥、劉美枝、鄒劉玉春、胡建榮、胡月英、胡月卿、胡月娥、鍾添理、鍾添署、鍾定軒、林鍾益照、鍾采涵、張永宗、張永烈、張永和、張淑琴、 林鸿輝 、林鴻洲、曾林阿敏、林玉美、林玉梅、林玉鳳、朱福來、朱福田、朱國賢、林月珠、鍾徵穎、鍾徵冀、鍾璧靖、張琪惠、張俞琇、張鈞惠、張季、張秀銘、張璿昌、張暉昌、林穎俊、林君霞、朱家葦、朱庭儀(下稱徐送廷等159人)應將系爭243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243E1、面積215.37平方公尺之墳墓移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㈣、被告楊福源、蘇楊榮妹、楊武彩、吳武松、廖武治、姜吳勤妹、黃夏妹、楊坤壤、楊坤舟、楊洪英、楊雙英、楊文英、楊雪英、楊鳳嬌、楊珍嬌、楊培利、楊秀嬌、鄭寶珠、鄭瑞惠、吳烈政、吳玉梅、吳玉金、吳玉紅、吳玉琴、陳義明、陳義建、陳義忠、李陳秀蘭、 范陳秀琴 、陳薏琄、葉桂菱、葉桂禎、葉步德、葉步富、葉有福、葉秋香、葉春妹、楊金英、楊金鳳、楊金快、梁永基、梁永青、梁永富、梁祝瑛、楊翔宇、楊雅惠、林鑫宏、林政達、林心怡、林靜怡、蘇威達、蘇威彰(下稱楊福源等52人)應將系爭246地土上如附圖所示246H部分、面積205.25平方公尺之墳墓移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
㈤、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楊泉春、楊文卿、楊義春、楊東武、楊仕鉦、楊煌生、楊秋鴻、楊添春、楊春塘、楊春富、楊春榮、楊博芃、楊保男、楊春銘及楊福源則以:原告僅以部分宗親為被告,本件當事人不 適格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28條定有明文。次按「墓田、墓廬或墳地以外之合族共有山場,並非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所謂有當事人能力之團體,其共有如係公同共有,依民法第828條第2項之規定,除定其公同關係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固非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由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起訴」、「族人處分祀田,就公同共有物性質而言,自以得族人全體同意為有效。」、「塋地為公同共有性質,非遇有必要情形經派下各房全體同意,或確定判決後,不准分析、讓與或為其他處分行為」,司法院院字第1950號解釋、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79、18年上字第1772號裁判可資參照。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程度如何,均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而當事人之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如有欠缺,應認原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
㈡、經查:
1.原告起訴請求拆除系爭墳墓並返還系爭土地,而B墳墓之墓碑碑文記載:「 顯祖 考諡勤剛諱立宗 楊公 顯祖妣 諡慈忍諱 徐氏 楊母脈下之佳城。世代子孫祀奉」、D墳墓之墓碑碑文記載:「顯考楊公清旺 楊媽 蔡氏 之佳城。世代子孫 承祀 」、E1墳墓之墓碑碑文記載:「顯祖考 鍾公 元信顯祖妣 鍾媽 張氏 墓。四大房子孫祀」、H墳墓之墓碑碑文記載:「十八世 祖財 集 楊公妣 溫太儒 傳下佳城。世代子孫承祀」,此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墳墓照片及經本院勘驗現場製有勘驗測量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105年度壢簡字第419號卷第20頁、第22頁、第23頁、第27頁及本院卷一第139頁至第145頁),既系爭墳墓屬墓主楊立宗、楊清旺、鍾元信、楊財集等人之後代子 孫公同 共有,則原告請求拆除系爭墳墓自應以前開墓主之後代子孫全體為當事人,其當事人始為適格。
2.惟查,原告就B墳墓僅列楊泉春等37人為被告,而未列楊立宗長女徐 楊鳳妹 之長男 徐發龍 之配偶 徐柯寶玉 為被告;D墳墓僅列楊添春等39人為被告,而未列楊清旺之次男 楊定宗 之次男 楊運猷 之四女 林楊溝妹 之次男 林木彬 之配偶 林品霞 為被告;E1墳墓僅列徐送廷等159人為被告,而未列鍾元信之長女 張鍾鳳 之長男 張協生 之四子 張永銓 之配偶 賴秀琴 及鍾元信之長女張鍾鳳之次女 林細妹 之三子 林鴻榮 之配偶 林寶祝 為被告;H墳墓僅列楊福源等52人為被告,而未列楊財集之次男 楊盛春 之五男 楊蘭貴 之長男 楊瑞鴻 之配偶 黃秀卿 及 吳阿傳 (即楊財集配偶 溫平妹 招夫 )之長男 吳盛來 之之次男 吳武欽 之長女 吳玉英 之配偶 蘇輝煌 為被告,而遷移祖墳為公同共有物之處分行為,已如前述,本件自應由楊立宗、楊清旺、鍾元信及楊財集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原告顯未以前開墓主之全體繼承人為訴訟當事人。且經本院依職權及依原告聲請調得楊立宗、楊清旺、鍾元信及楊財集等人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資料,並屢以函文或當庭闡明原告本件有被告當事人適格問題,復於110年9月2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2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見本院卷一第149頁;卷四第62頁、第149頁至第150頁、第228頁、第230頁、第245頁;卷七第9頁至第10頁、第142頁至第145頁),原告既迄今未以楊立宗、楊清旺、鍾元信及楊財集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則原告之訴就B墳墓、D墳墓、E1墳墓及H墳墓之部分所為請求,就此部分之起訴,當事人適格即有所欠缺。
㈣、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楊泉春等37人、楊添春等39人、徐送廷等159人及楊福源等52人應將系爭土地上B墳墓、D墳墓、E1墳墓及H墳墓除去,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即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亦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