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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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83號原告丙○○原告乙○○原告丁○○原告戊○○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 律師被告文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 律師複代理人 柯清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