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0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083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己○○債務人辛○○債務人戊○○債務人丁○○債務人庚○○債務人丙○○法定代理人辛○○債務人乙○○法定代理人辛○○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 陳春正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