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7年執字第1357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入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核有通緝書、保證金收據(本院95年保刑字第190號)、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等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