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6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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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6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6552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壹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簡茂村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5年度促字第2655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5年5月26日│900,000元│95年5月29日│UA0000000│├──┼─────────┼───────────┼───────────┼───────────┤│002│95年5月26日│900,000元│95年5月29日│UA0000000│├──┼─────────┼───────────┼───────────┼───────────┤│003│95年5月28日│900,000元│95年5月29日│UA0000000│├──┼─────────┼───────────┼───────────┼───────────┤│004│95年5月28日│750,000元│95年5月29日│UA0000000│├──┼─────────┼───────────┼───────────┼───────────┤│005│95年5月27日│1,700,000元│95年5月29日│SAF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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