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957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其輝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 律師
張雅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6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679、241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立法理由謂:「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應以原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查依上訴人即被告丑○○(下稱被告)於本院陳述:認罪,針對刑度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事實部分不爭執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15頁),業已明示僅就原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自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妥適與否予以審理,至於未上訴之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如原判決書所載)非本院審判範圍。
二、維持原判決之理由(科刑部分):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參照)。且法院對於被告為刑罰裁量時,必須以行為人之罪責為依據,而選擇與罪責程度相當之刑罰種類,並確定與罪責程度相稱之刑度。縱使基於目的性之考量,認定有犯罪預防之必要,而必須加重裁量時,亦僅得在罪責相當性之範圍內加重,不宜單純為強調刑罰之威嚇功能,而從重超越罪責程度為裁判,務求「罪刑相當」。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一)原審審理結果,以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原審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認定被告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示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即附表二編號1至1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之犯行明確,而⑴就附表二編號4所為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8條、第55條規定,⑵就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1所為,則均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8條、第55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審酌⑴被告於偵查及原審中對於洗錢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是其所犯之一般洗錢罪,均合於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惟被告之本案犯行因想像競合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28號判決意旨說明,僅由法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併予審酌;⑵被告雖於原審中坦承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惟依被告偵查中之供述可知,被告僅坦承一般洗錢之犯行,就本案金錢之來源,均一再辯稱係博奕相關之資金,是難認為被告對於其加入「B哥」所組成繼續性、牟利性、具結構性之詐欺集團部分有所自白,自無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適用,並以此為量刑基礎,依行為人之責任,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齡,具有透過合法途徑賺取財物之能力,且因詐欺等案件經羈押甫出所,竟仍為快速獲取利益,參與「B哥」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負責擔任「水房」之工作,向中國大陸人民為詐欺、洗錢等犯行,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犯罪之決心,破壞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且本案為跨國境之犯罪組織,嚴重損害我國國際形象,所為均應嚴予非難,兼衡被告終能坦承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之犯行,態度普通、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本案參與之程度非淺、被害人所受損失之輕重、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認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1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原審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核無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其結論尚無不合。本院衡酌現今社會詐欺集團橫行,其恣意詐欺行為往往對於被害人之財產及社會秩序產生重大侵害,且經報章媒體多所披露,並屢經政府及新聞為反詐騙之宣導,被告對於詐欺犯行為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及法律立有重典處罰乙節,自當有所知悉,竟貪圖不法利益,與詐騙集團合流,是其所為本難輕縱,又被告迄今未能與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及賠償,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其素行及前開所列情狀,原審業予以審酌上情,就被告犯行所為量刑,已屬從輕,尚無再予減輕其刑之事由,核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並無違反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
(二)茲原判決已詳予審酌認定被告如事實欄所示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即附表二編號1至1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附表二編號4)等犯行所依憑之證據、刑法第57條各款及前開所列情狀,兼以被告犯罪情節、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依上開犯罪事實及論罪作為審查量刑之基礎,在法定刑度範圍內,詳予審酌科刑,合法行使其量刑裁量權,於客觀上未逾越法定刑度,且關於科刑資料之調查,業就犯罪情節事項,於論罪證據調查階段,依各證據方法之法定調查程序進行調查,另就犯罪行為人屬性之單純科刑事項,針對被告相關供述,提示調查,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允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自無科刑資料調查內容無足供充分審酌而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情形;而被告於110年5月24日偵查中並未坦承參與詐騙集團之犯罪組織(見110偵聲194號卷第17頁),於111年3月9日原審準備程序仍否認有參與犯罪組織(見金訴卷第93頁),嗣後始於原審及本院中始為認罪,可知其於偵訊中確無認罪之意,應可認定,自與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規定不符,業如前述,有相關筆錄在卷可憑,辯護人指摘原判決漏未審酌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予以減刑,容有誤會,本院綜合以上各情,原審量刑並無濫用量刑權限,亦無判決理由不備,或其他輕重相差懸殊等量刑有所失出或失入之違法或失當之處,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案113年5月23日審判程序傳票,業於113年4月15日送達至被告上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經郵務機關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以為送達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5頁),其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麗芬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敬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
編號戶名金融機構名稱帳號被害人1 馬祥宇 中國建設銀行玉田支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己○○(附表二編號1)2 孫福生 中國工商銀行蘇州省蘇州市新區何山路支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癸○(附表二編號2)3 林志 中國建設銀行寧波國家高新區科技支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戊○○(附表二編號3)4 衛強 中國農業銀行涇縣支行(起訴書附表編號4誤載為中國實業銀行,應予更正)0000000000000000000號甲○○(附表二編號4)5張路路中國工商銀行亳州康美中藥城支行營業部(起訴書附表編號5誤載為實業銀行,應予更正)0000000000000000000號丙○○、丁○○(附表二編號5、6)6 趙康 中國工商銀行山東省濱州渤海支行營業室0000000000000000000號辛○○、子○、庚○○(附表二編號7至9)7 鄭會成 中國農業銀行棗庄嶧城支行(起訴書附表編號10誤載為中國實業銀行,應予更正)0000000000000000000號壬○○(附表二編號10)8高豐翼中國建設銀行淮安楚州支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乙○○(附表二編號11)9 謝君 中國農業銀行高密城關支行(起訴書附表編號11誤載為中國實業銀行,應予更正)0000000000000000000號乙○○(附表二編號11)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遭詐欺金額(人民幣,下同)匯入帳戶原審罪名及宣告刑本院主文1己○○上開詐欺集團所屬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先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予己○○,假冒湖南通信局人員及北京市通州公安局工作人員,向己○○佯稱:因己○○手機號碼發送中獎短信等違規操作,需透過TEAMLINKAPP接收北京中級人民法院傳喚單,且因其涉嫌洗錢,需清查其名下資產等語,致己○○陷於錯誤,因而依該成年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右列所示之金融帳戶內。110年3月25日上午11時53分4萬5,000元附表一編號1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上訴駁回。2癸○上開詐欺集團所屬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0分許,先以門號+0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癸○,假冒湖北省管理局人員,再透過QQ暱稱「鹽田錄音」傳送訊息予癸○,假冒深圳鹽田區劉警官,向癸○佯稱:因其名下手機卡身分證信息洩漏,因此許多人遭詐騙,需配合警方調查等語,致癸○陷於錯誤,因而依該成年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右列金融帳戶內。110年3月17日晚間8時7分(起訴書附表編號2誤載為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0分,應予更正)1萬9,300元附表一編號2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上訴駁回。3戊○○上開詐欺集團所屬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0分許,先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戊○○,假冒樂購優選客服人員,向戊○○佯稱:因誤升級鉑金會員,需進行操作取消會員等語,致戊○○陷於錯誤,因而依該成年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右列金融帳戶內。110年3月18日晚間6時26分4,7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3誤載為5,000元,應予更正)附表一編號3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上訴駁回。4甲○○上開詐欺集團所屬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16日上午10時許,先以門號00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甲○○,假冒武漢公安局警員,向甲○○佯稱:因身份信息洩漏,需配合警方調查等語,致甲○○陷於錯誤,因而依該成年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右列金融帳戶內。⑴110年3月16日晚間6時38分⑵110年3月16日晚間7時3分(起訴書附表編號4誤載均為110年3月17日凌晨0時,應予更正)⑴5,000元⑵6,0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4漏載6,000元,應予補充)附表一編號4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上訴駁回。5丙○○上開詐欺集團所屬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22日上午11時44分許,先以門號000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丙○○,假冒湖南省通訊管理局人員及北京市公安局人員,再透過QQ暱稱「通州」傳送訊息予丙○○,假冒通州警方,向丙○○佯稱:因其手機門號涉嫌洗錢,需配合警方調查等語,致丙○○陷於錯誤,因而依該成年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右列金融帳戶內。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5分(起訴書附表編號5誤載為110年3月22日晚間不詳時間點)5萬元附表一編號5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上訴駁回。6丁○○上開詐欺集團所屬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起訴書附表編號6誤載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應予更正),先以門號000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丁○○,假冒深圳市公安局刑偵隊隊員,向丁○○佯稱:因身分證信息洩漏遭盜辦中國工商銀行卡,該卡涉嫌洗錢,需配合警方調查等語,致丁○○陷於錯誤,因而依該成年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右列金融帳戶內。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2分(起訴書附表編號6誤載為不詳,應予更正)1萬1,11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6誤載為1萬1,113元,應予更正)附表一編號5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上訴駁回。7辛○○上開詐欺集團所屬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先以不詳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予辛○○,假冒湖北省公安廳警員及廣州市公安局警員,再透過QQ傳送訊息予辛○○,向辛○○佯稱:因身分證信息遭盜用,與拐賣兒童案件有關,需清查其名下資產等語,致辛○○陷於錯誤,因而依該成年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右列金融帳戶內。110年3月20日晚間6時23分2萬3,000元附表一編號6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上訴駁回。8子○上開詐欺集團所屬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許,先以門號0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子○,假冒廣西通訊局人員及深圳鹽田公安局警官,向子○佯稱:因其名下手機卡身分證信息洩漏,涉及詐騙案件,需配合警方調查等語,致子○陷於錯誤,因而依該成年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右列金融帳戶內。⑴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9分⑵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10分⑴9,500元⑵4,500元附表一編號6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上訴駁回。9庚○○(起訴書附表誤編號9誤為 徐斌杰 ,應予更正)上開詐欺集團所屬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許,先以門號000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庚○○,再透過QQ傳送訊息予庚○○,假冒國家通訊管理局工作人員及北京市通州區公安局警員,向庚○○佯稱:因其名下手機門號涉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需配合調查,並發送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書等語,致庚○○陷於錯誤,因而依該成年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右列金融帳戶內。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8分3,300元附表一編號6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上訴駁回。10壬○○上開詐欺集團所屬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18日上午11時44分許,先以門號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壬○○,再透過QQ傳送訊息予壬○○,假冒廣西通訊管理局人員,向壬○○佯稱:因其個人信息洩漏,涉嫌洗錢,需配合調查,若不配合將遭公安局逮捕等語,致壬○○陷於錯誤,因而依該成年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右列金融帳戶內。110年3月19日上午9時52分3,000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0誤載為2,999元,應予更正)附表一編號7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上訴駁回。11乙○○上開詐欺集團所屬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110年3月17日上午9時許,先以門號0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乙○○,再透過QQ傳送訊息予乙○○,假冒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人員及深圳市鹽田區公安局警員,向乙○○佯稱:因手機號碼註冊一張銀行卡,該卡涉及 王艷 洗錢案,故要對其資產調查等語,致乙○○陷於錯誤,因而依該成年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遭詐欺金額至右列金融帳戶內。⑴110年3月17日上午11時49分(起訴書附表編號11誤載110年3月17日上午11時48分,應予更正)⑵110年3月17日上午11時51分⑴9,500元⑵5,900元⑴附表一編號8⑵附表一編號9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上訴駁回。附表三: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遭詐欺金額(人民幣,下同)匯入帳戶1己○○⑴110年3月24日晚間9時51分⑵110年3月24日晚間10時48分⑴5萬元⑵2萬1,000元⑴招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魏然 )⑵招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鄭立群 )2甲○○110年3月16日上午10時許至同日晚間6時38分前某時⑴1萬3,500元⑵4,000元⑶7,900元⑷5,000元⑸5,000元⑴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孝義市支行(起訴書附表編號4誤載為「微信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穆藝元 )⑵中國農業銀行廣西龍州廣場分理處(起訴書附表編號4誤載為「支付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朱定如 )⑶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黑龍江哈爾濱市○○路○○○○○○○○○號4誤載為中國實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張啟明 )⑷及⑸:中國建設銀行河北省石家庄中山東路支行(起訴書附表編號4誤載為中國實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孫起明 )3丙○○⑴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0分⑵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4分⑶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1分⑷110年3月22日晚間6時16分⑸110年3月22日晚間6時41分許⑴5萬元⑵4萬9,900元⑶1萬4,500元⑷8,000元⑸1萬6,000元⑴及⑷:中國建設銀行鄭州花園北路支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司冰劍 )⑵及⑶:中國農業銀行(起訴書附表編號5誤載為中國實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葉松 )⑸中國建設銀行濟南交校路支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孫益磊 )4辛○○⑴110年3月21日上午11時54分⑵110年3月21日上午11時57分⑴5萬元⑵4萬9,999元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南三環支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吳風青 )5子○⑴110年3月21日中午12時19分⑵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1分(起訴書附表編號8均誤載為不詳)⑴2萬1,900元⑵3,700元⑴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南三環支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風青)⑵中國郵政儲蓄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蘭文建 )(起訴書附表編號8就此帳戶之帳號記載為不詳)6庚○○110年3月20日晚間7時20分8,000元中國工商銀行山東省濱州渤海支行營業室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趙康)7壬○○⑴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3分⑵110年3月19日上午9時50分⑴2,499元⑵9,998元⑴中國農業銀行淄博興學街分理處(起訴書附表編號10誤載為中國實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殷景生 )⑵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玉溪市○○區○○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普芳 )8乙○○⑴110年3月17日上午11時44分⑵110年3月17日上午11時45分⑶110年3月17日上午11時51分⑷110年3月17日中午12時36分⑸110年3月17日中午12時39分⑴1萬元⑵1萬元⑶10萬元⑷10萬元⑴、⑶及⑷: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塘沽支行營業部(起訴書附表編號11誤載為中國實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馬鑫 )⑵中國農業銀行黑龍江省哈爾濱平房支行(起訴書附表編號11誤載為中國實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馮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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