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15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仙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瑄伶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
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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