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文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1號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等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雖於民國105年8月3日具狀提起上訴,但其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泛稱「上訴理由後補」云云,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乃本院審判長於105年9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上訴人已於105年9月8日收受裁定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部分得上訴、竊盜罪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得上訴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