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2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20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張守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叁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開日期逾期在第一個月加計叁佰元,逾期在第二個月內加計肆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含)者加收每月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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