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懿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懿岑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懿岑因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上開法律修正之後,自應逕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8月19日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劉麗瑛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判2次)│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18日、104年2│104年3月19日││││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8877號│104年度偵字第887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298號│105年度上易字第2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12日│105年5月1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298號│105年度上易字第298號│││決├──────┼───────────┼───────────┼──────────┤││判決│105年5月12日│105年5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備註│105年度執字第8574號(│105年度執字第8575號(││││即105年度執緝字第1620│即105年度執緝字第1621││││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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