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72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書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6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書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所載「經送觀察、勒戒後,」,應予補充更正為「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4行所載「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應予補充更正為「詎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施用,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竟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年內,即」。
㈢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至2行所載「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應予更正為「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所載,應予補充更正為「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8月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土城-11、尿液檢體編號:H0000000號)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尿液代碼編號:H0000000號)。」。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有如附件所載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訴追處罰。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蔡書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受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本應知所警惕,竟仍再次漠視法令禁制施用毒品,不惟戕害自身健康,對社會風氣亦足生重大影響,顯無戒除毒癮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其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重大之實害,又施用毒品者均具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應側重以醫學治療、心理矯治處理為宜,並斟酌其施用次數,兼衡其素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建材行而經濟狀況為小康(參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基本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6498號被告蔡書緯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書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4月20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7月20日23時許起至翌(21)日凌晨0時許之某時許,在臺北市某酒店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7月23日凌晨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全家便利商店前為警盤查,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蔡書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8月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H0000000)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者姓名代碼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H0000000)。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職務報告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檢察官陳世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