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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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21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胡韻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柒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下同)107年6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另申辦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30,707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29,348元整(已到期之本金29,348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0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766元、違約金雜費計593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72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韻茹│自民國1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25985││年03月04日││六六│││元││起│││├──┼───┼─────┼──────┼──────┼───────┤│002│新臺幣│胡韻茹│自民國1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3363元││年03月04日││點七五│││││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