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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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32號原告 陳逸帆 被告 陳慧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元。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桃園市○○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建號14858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則依前開法條及裁定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萬4,252元【(系爭土地109年1月公告現值86,800元/平方公尺×55平方公尺×原告持分共計998/1000+系爭房屋課稅現值12萬9,800元=4,894,2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510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9,51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怡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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