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上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中交簡上字第34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五年度中交簡字第八二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一七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附件)。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已因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確定,被告不知警惕,短時間再犯本罪,原審判處被告拘役四十日,有違量刑比例性,無法達成刑罰矯正之效果,其量刑顯有未當,請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較重之刑等語。
三、惟查:
(一)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七十二年上字第六六九六號、七十五年臺上字第七0三三號判例均可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二四四六號判決參照)。
(二)本案被告所犯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其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而原審已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詳細記載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已審酌被告前於九十四年間亦曾因酒醉駕車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罰金一萬五千元,而未記取教訓而再次犯案之情狀,復已審酌被告之酒醉程度,仍駕駛汽車,對往來人車安全造成相當之危險,惟並未與他人發生車禍,造成他人實質損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而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拘役四十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自難謂原審有何違法失當之處。檢察官雖以上開事由認原審量刑過輕云云,然刑事處罰與行政裁罰之性質、效果及影響,本非相同,自難相提並論,蓋拘役刑屬自由刑,原審判決所處拘役雖諭知得易科罰金,惟是否准予易科,執行檢察官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審酌,若被告無法繳納上開罰金,仍有遭受執行拘役,拘束其人身自由之刑之可能,自不得僅以所處拘役易科後之罰金數額,較行政罰鍰之金額為低,即認原判決量刑失當。是檢察官以前揭上訴理由,指摘原審量刑過輕等語,即非允洽,並無足取。
四、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二)被告行為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業已刪除,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銀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修正為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新法並無對被告有較為有利之情形,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即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原審雖未及比較新舊法,但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係以適用行為時法為原則,而依上開新舊法比較之說明,可知被告行為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本案仍應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則原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判處被告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其法律適用及量刑均屬妥適,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丁智慧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