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50號聲請人 丁芸蓁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具銀行有權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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