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交付受委任收取之金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 張文華 上列原告對被告 鄧德春 等起訴請求交付受委任收取之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