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告 游淑媚 訴訟代理人 陳重嘉 被告 張坤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日以107年度補字第5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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