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8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80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吳棋笙 債務人 劉竹衛 即 李淑娟 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皓偉 即李淑娟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皓龍 即李淑娟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劉皓偉、劉皓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淑娟所得遺產
為限與債務人劉竹衛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之ㄧ
條第二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債權人對李淑娟之繼承人劉皓偉、劉皓龍為全額無限定之請求即有未合,超過前項准許部份之請求,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