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智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 張金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4年10月21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於聲明上訴狀內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上訴利益及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復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