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國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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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國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國字第41號聲請人 賈裕文
謝小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不服原審法院所為106年度重國字第55號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07年度重上國字第12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原審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獲准,有原審所為106年度救字第224號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依首開規定,上開裁定效力及於本件上訴程序,自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其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晏如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