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78號上訴人 江志昌 被上訴人 江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7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5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7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因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5,750元,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7年10月12日書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17日送達上訴人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執可參(見本院卷第259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同上卷第261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朱耀平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