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55號原告 賈裕文 原告 謝小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6年度救字第224號裁定駁回,此經本院調取該號訴訟救助卷宗核閱屬實,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19,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20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蔡明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