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6號原告 林妝美 被告 李秉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簡上字第10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許品逸法官宋泓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