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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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104號
上訴人 鍾佐明 即光泰工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老街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四年建字第一0四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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