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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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24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零壹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壹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