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793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告 徐維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維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8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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