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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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7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政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政尉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政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施嘉玫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10日│105年9月28日│105年1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342號、第2651號│第2342號、第2651號│1973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98號│106年度訴字第98號│107年度易緝字第22號││├────┼───────────┼───────────┼───────────┤││判決日期│106年2月24日(聲請書誤│106年2月24日(聲請書誤│107年9月20日(聲請書誤││││載為106年4月27日)│載為106年4月27日)│載為107年9月21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同上││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54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54號│同上││├────┼───────────┼───────────┼───────────┤││判決│106年6月13日│106年6月13日│107年10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72號│3672號│6052號││├───────────┴───────────┤│││編號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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