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育城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姵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