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簡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簡晨洋 被告 王千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壢簡字第20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張瑾雯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孟倫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