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7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蔡美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03,666元│95年4月26日起至│19.71%│95年4月26日起至│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104年8月31日止││清償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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