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869號
原   告  何禮軒
被   告  趙平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30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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