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3755號
聲 請 人 徐元城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廖士驊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移轉管轄至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保險契約條款爭議所生損害賠償
事件,曾對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遭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一○二年度保險字第十二號判決聲
請人敗訴,然聲請人復對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保
險事務事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三
號),本件相對人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違法應
併同處罰,其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兩造間合意管轄違
反公訴不可分,本院無管轄權,請求移送至專屬管轄之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併案審理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意旨則以:聲請人所提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
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三號事件、新北地院一○二年度保險字
第十二號事件,均與本件無關等語置辯。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錯誤引用刑事訴訟法之公訴不可分原則,
復錯誤認知本件涉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聲請將本件移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併案審理,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