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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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明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淑娟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260,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謝國聖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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